作者:顏蘇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於4月19日在浙江省一港口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一艘船,原因是該公司未對該院之前下達的賠償令做出回應。由此引發中日雙方有關日本對二戰的戰爭賠償的一系列爭論。然而這一事件,從訴訟理由、索賠對象和訴訟程序上看,僅僅是一起單純的民商事訴訟案件,與中國民間對日戰爭索賠無關。
  從訴訟理由上看,本案的案由是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並未涉及到慰安婦、強制勞工和日軍在華遺留生化武器損害等案件。本案涉及到上世紀30年代,中國船王陳順通及其創建的中威輪船公司。1936年10月14日,應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陳順通代表中威與“大同”在上海簽訂定期租船合同,將6725噸的“順豐”與5025噸的“新太平”租給“大同”使用。合同規定,從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為12個月。合同11月1日生效。為預防風險,“中威”分別將兩輪嚮日本“興亞”、“三菱”兩家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了船體保險。1937年“八一三”事變後,中日戰爭全面爆發。但日本“大同”租船期滿時,“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中威”海運業務全面停止。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進行交涉,對方告以兩輪均被日本軍方“依法捕獲”,而且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也瀕臨倒閉。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正式發函給陳順通,介紹兩輪無法返還的緣由:兩輪被日本政府於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獲”,所有權被宣佈歸日本國遞信省(交通部),又通過定期租船合同將兩輪轉租給“大同”,現由“大同”使用兩輪並嚮日本遞信省支付船租。但事實上在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的營運中於北海道觸礁沉沒。而根據若干年後的調查表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亦早將此船的保險金領取。由此可見,本案的糾紛來由,是一起正常的商業糾紛,是因為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刻意欺詐所造成,與政治原因無涉。
  索賠對象上,本案針對的是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並非日本政府。本案在中國訴訟前,曾經在日本經過了長期的訴訟過程。陳順通之子陳恰群1961年開始了在日本的索賠之旅。他根據大同海運株式會社1940年的信嚮日本政府索賠,不斷在日本外務省、大藏省、遞信省之間奔波。日本政府經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長調查後做出答覆:兩輪被日本政府“依法捕獲”一事查無實據,不予認可。陳恰群組織律師團起訴日本政府。1964年到1967年,日本東京簡易裁判所受理關於中威公司與日本政府的民事調停。26次調停的最終結果是,日本政府答辯:此兩輪是否為日本“捕獲”情況不明,拒絕做出賠償。1970年4月25日,陳恰群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訴日本政府,“陳恰群訴日本國”成為1970年代日本轟動一時的報道。經過數十次庭審,1974年10月25日,數十年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並花費60萬美元的陳恰群得到了一個意外的判決:“時效消滅”。而1988年“中威案”的被告並非日本政府,而是日本企業。因為律師團仔細研究後發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當年對“船王”陳順通稱兩輪被日本政府“捕獲”無任何證據,是欺詐行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當年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20世紀60年代併入日本海運,日本海運又在20世紀80年代併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4月它又被併入日本第二大海運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
  在訴訟程序上本案依照中國法律,經過長期的訴訟之路,至2010年終於獲得生效判決。根據有關報道,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陳恰群之子)訴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案(以下簡稱“中威案”)。上海海事法院經多次開庭審理,於2007年12月7日對兩案作出一審判決:“中威案”判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和賠償陳春、陳震租金和損失2,916,477,260.80日元,約合人民幣2億元。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以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不服“中威案”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0年8月6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各方當事人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終審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中威案”雖經多次協商,但因各方提出的支付和賠償數額差距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執行和解未果。2013年12月,陳震、陳中威(已故陳春之子)以雙方當事人和解談判破裂為由,再次請求法院強制執行。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到達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貨輪實施了扣押。法院執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向船長宣佈了《扣押船舶命令》,並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本案是依照我國訴訟程序,依法進行的一場正常的強制執行措施,
  綜上所述,本案是一起根據我國法律,經過嚴格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採取強制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不應該被進行政治性解讀,中國政府並未改變在《中日聯合聲明》中的一貫立場,本案與中日戰爭賠償問題無關。
(編輯:S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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